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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南阳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订《南阳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驻油田办和鸭河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激励企业争先创优,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就《南阳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请贯彻执行。
    一、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综合业绩”第2小款修订为:“对参与投标注册建造师的加分标准以单位工程获得“鲁班奖”、“中州杯”、“卧龙杯”奖的工程项目,分别按1000平方米加6分、4分、3分比例计分,获得“优良工程”奖的,按1000平方米加2.5分比例进行计算加分;每获得一项“中州平安杯”按1000平方米加4分比例计分;每获得一项部、省、市文明工地分别按1000平方米加5分、3分、2分比例计分;获得省(结构中州杯)、市优质结构的工程项目,每1000平方米分别按0.5分、0.3分比例加分;被评为优良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构筑物等工程折算面积,依竣工决算资料,按工程决算价每1000元折1平方米计取计分。上述业绩以证书时间为准,有效期为二年。”
    二、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综合业绩”第6小款中:“外地注册建造师参加投标,其荣誉及处罚不加分、不扣分,但在南阳辖区内所承建的工程奖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修订为:“外地企业及其注册建造师与本地企业及其注册建造师参与投标标准一致,本地企业、外地企业及其注册建造师在南阳辖区外所创业绩均需提供证书原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本委以前相关文件涉及上述修订内容,与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由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0一一年三月三日